勞務清包被禁止施工單位、勞務公司的錢袋子將受影響?
住建部通知:建筑施工單位禁止“勞務清包”!很多人對于2017年建筑行業資質改革影響深遠,對于政府頒布的政策走向也是時刻關注。最近又透露出一個新消息,關于建筑施工單位禁止“勞務清包”的政策,著實讓不少建筑企業人員及企業深受影響,不少建筑企業及人員認為,禁止建筑施工單位“勞務清包”將會成為2018上半年著重改革的方向。
為何禁止建筑施工單位進行“勞務清包”?勞動合同是用來明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各自應該履行的義務以及應當享有的權利的一種協議。勞動合同的訂立應該遵守相應的訂立原則,勞動合同已經簽訂勞動雙方就應當自覺遵守,F實中,有很多人將工程分包給別人來做,建筑工程的層層轉包是建設部明令禁止的,從建筑法上講作為自然人的清包人(俗稱包工頭)是沒有勞務承包資格的,所以,《勞動法》對這一塊也做出相應的規定:
1、禁止勞務清包。
我國現在的法律對于勞務清包的概念尚未明確,還是一個盲點。勞務清包是只包人工費,不包材料。其實解釋起來很簡單,企業將工程包給包工頭,但是包工頭只負責勞務成本,材料費和其他的工程費用都由企業承擔,關于這種分包方式,法律上有明確的解釋,所以,勞務清包要謹慎。
2、施工總包對分包單位的農民工工資支付承擔連帶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本法規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边@是為了更好的保證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其實,現在很多工人的法律意識偏低,對自身的權益缺乏維護,有時候即使知道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威脅,只要不直接關系到錢,也就不了了之了,其實這是不正確的。
因此,法律明文規定了:“對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勞動者已經付出勞動的,該單位或者其出資人應當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賠償金;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边@樣更好的保障了勞動人民的合法權益。
3、勞務分包合同應該明確費用的計取方式。
現在在工地上分為“大工”和“小工”,很多時候都是按照天來算勞務報酬的,這樣的計算方式真的合法嗎?《勞動法》規定:勞務分包合同中應明確以下費用的計取方式:規費、企業管理費和利潤、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人工費等費用,勞務分包合同備案以后,建筑勞務發包人和分包人不得簽訂、執行陰陽合同或與已簽訂的建筑勞務分包合同內容有實質不同的其他補充合同、協議。
為何“勞務清包”成為建筑市場上的普遍現象?
“稅”和“錢”是關鍵!
營改增以后,按照稅法規定,建筑勞務公司按照11%征稅!
1、簽清包工合同更省稅
稅法規定,清包工合同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所以建筑勞務公司,跟總包公司簽合同,基本上都是簽清包工合同。
這樣一來,建筑勞務公司可以選擇簡易計稅,實際上是按照3%(1+3%)=2.91%來征稅的。也就是說,營改增以后,建筑勞務公司的稅率比營改增之前(3%)還下降了0.09%。
2、與建筑勞務公司合作更合算
對于總包而言,選擇與建筑勞務公司合作,并簽訂清包工合同,總承包公司的人工費可以抵扣3%。
如果不跟建筑勞務公司合作,那么人工費必須要做成工資表的形式,這樣一來就無法抵扣,人工費純粹是按11個稅點開給業主的。
總包選擇與建筑勞務公司合作,不需要再承擔工人的社保費用。
營改增之前,工程項目的建安發票是在工程所在地代開的,地稅局往往在開建安發票的時候,已經一次性綜合扣除了工人工資里面的個人所得稅了。
營改增以后,增值稅要回到公司注冊所在地來申報了,在公司注冊所在地開發票給對方,已經扣不到工人工資的個稅了。
依照勞動合同法來講,建筑企業與工地民工構成雇用與被雇傭的關系。如果建筑企業以工資表形式發放工人工資(不采用建筑勞務),按照規定,還需要給所有的工人繳納社保。
這樣一來,施工企業成本更高。
因此民工工資不能再走工資表形式,必須要“跟建筑勞務公司簽清包工合同”。這樣是互惠互利,雙贏的。
所以,大型的建筑企業集團,一般會成立一家建筑勞務公司。
首先跟建筑勞務公司簽訂清包工合同,總包不需要買保險了,這叫勞務外包。直接建筑勞務公司開發票,總包公司直接進入工程施工,二級科目人工費就ok了,發票可以抵扣3%。
住建部通知:建筑施工單位禁止“勞務清包”可有效改變這一投機倒把的現狀,進一步改善和保護建筑勞務人員的權益!此外,建筑資質改革是為了建筑行業能夠穩定發展,因此不僅需要對建筑企業資質進行改革,還需要對建筑企業施工單位進行改革,此次對于禁止建筑施工單位“勞務清包”政策很好的體現了對建筑市場的改革機制,同時為建筑市場的穩定發展和持續發展做準備。